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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2014-10-22  

转:关于做好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0]58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工作的政策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分开制度。各高校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把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今年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教育厅所设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专业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继续受理符合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认定申请工作。
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的政策依据
   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38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今年继续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2004]108号、[2005]177号、[2006]122号、[2007]120号、[2007]197号、[2008]148号、[2009]164号等文件规定。
    三、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教师资格的问题。根据《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70号)文件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高校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已申请但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可先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省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职称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申报职称以及博士认定讲师,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未办理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二)关于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的问题。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并认真组织对教师任现资格以来教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内容。要鼓励教师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坚持把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
   (三)关于提交学术论文问题。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与其申报评审的专业、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提交被SCI、EI、ISTP、ISR等索引收录的论文,要附检索机构出具的正规检索证明复印件,并由学校审核盖章。  
   (四)关于科研项目的问题。申报人填写的科研项目必须要有项目立项书或结题书,其中项目立项以项目合同书或审批单位的有关文件为准;项目结题以审批单位的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其它证明无效。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必须有原立项单位的变更通知书。
    (五)关于注重师德建设的问题。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把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要对自己提交的职称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发现并查实申报人在职称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评审等问题的单位,我厅将会同省人社厅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学校评审权。
   (六)关于申报岗位及专业的问题。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规定“在职在岗”的要求,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的系列和专业,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受理。高职院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只能申报高职类教师职称,本科院校专职从事高职类学生教学的教师可申报高职类教师职称,但必须由学校明确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填写送评学科组名称应严格按照我省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规范填写,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按照规范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一般填至二级学科(专业)。
    (七)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问题。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粤人职[1998]15号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对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各级职改部门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八)关于申报高级资格人员论文代表作送审的问题。今年继续对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的两篇论文代表作实行匿名送审,并一律使用代表作复印件作为送审材料。论文代表作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装入两个材料袋提交,代表作原件与其他申报材料放入主材料袋提交。
    (九)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问题。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批准的评审权,认真组织评审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要求,积极申请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或者申请增加评审学科(专业)组。
    (十)关于申报高级资格答辩工作。为提高评审质量,从今年开始,我厅所属高评委会将对受理的高校教师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和报图书资料副高级资格人员全部组织答辩,答辩人员需按规定交纳答辩费140元。答辩费上交我厅的,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答辩费。另外,还将抽取部分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进行答辩。
    (十一)关于推荐评委工作。今年我厅将继续对评委库中的评委人选进行调整和更新。各高校可按照《关于推荐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人选的通知》(粤教师[2009]29号)要求,认真做好评委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有较高知名度、群众公认的优秀专家推荐上来。此前各校推荐过的评委,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宜担任评委的,请将名单和新推荐评委《汇总表》一并请于7月10日之前报送,并发电子版至szglc2008@gmail.com
      四、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需省教育厅评审的,由学校统一收取。学校凭我厅师资管理处收取材料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我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五、报送材料时间
     各高校向我厅所设评委会申报评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论文复印件和网上数据务必于9月24日前提交,其余申报材料于10月8日至10月13日期间提交,材料报送地点为广东工业大学东风路校区图书馆6楼605房,逾期不予受理。高校如需委托其他系统专业评委会评审的,请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材料送我厅师资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我厅网站下载。
附件:1.送评材料目录表下载点击此处
   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职务审批表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6.高等学校考核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7.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
   8.高等学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答辩情况表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1.证书、证明材料表
   12.业绩成果材料表
   13.普通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
   14.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填报问题的有关说明
     联系电话:020—37628623   37628071
                                    广东省教育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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